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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被指违规招标贱卖160亩集体土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17:1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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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岭山镇马山旅游开发项目即将上马,就在此时,大岭山镇百花洞村村民却频频举报,称该项目违规招标,将经营承包权和开发权给了一家信用担保公司,且在村民代表大会大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按照6万元每亩的低价,相当于每平方米90元,将160亩的山头卖给项目开发商。

大岭山镇马山旅游开发项目即将上马,就在此时,大岭山镇百花洞村村民却频频举报,称该项目违规招标,将经营承包权和开发权给了一家信用担保公司,且在村民代表大会大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按照6万元每亩的低价,相当于每平方米90元,将160亩的山头卖给项目开发商。有村民要求重新公开投标。

  负责项目招商引资的大岭山镇党委委员兼百花洞村村委书记黄兆良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承认该地块确实给了开发商汤某,但目前还没有办好相关手续,具体开发方案没有制定。他解释,之所以给开发商,是出于招商引资的大局考虑。文/图 记者代希奎

  马山仙境

  马山,最有名的便是马山仙境,位于大岭山镇政府驻地以西5公里处,海拔300余米。境内半山有“马山庙”,又名“七姐庙”,利用天然石窟,用青砖稍加修建而成。此庙建于宋代,盛于明代。民国以后马山庙闻名于海内外。庙前有一巨石刻有“龙岩古迹”四字。七姐庙的前左侧有“圣帝庙”,是光绪十年甲申冬所立。

  黄兆良介绍,马山仙境旅游开发项目去年启动招标。在东莞市政府打造三大宗教文化基地的规划下,马山因其悠久的道教文化基础,被确定为道教文化基地。

  举报:村委会违规招标贱卖土地

  62岁的黄九妹是大岭山镇百花洞村村民,对于马山开发项目,他说,村民大多不同意现在的方案,首先是马山庙宇的承包价格,本应按照竞标原则就高不就低,但却以低价130万元承包出去,另一个150万元的方案没中标。

  另外,马山一块160亩的山头,现在以6万元每亩的价格卖给了开发商作为商住用地,也就是说每平方米只有90元。而且是在没有红线图,没有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批复的情况下卖给了开发商。相比之下,村委会卖给村民的商住用地都没有少于2000元每平方米。因为卖出的价格太低,村民每年分得福利仅1000元。

  他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项目的招投标多处违规。首先,项目招标公告没有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次,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只有短短8天时间,法律规定至少要20天;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黄九妹说,好几次开村民代表大会,该方案都没有通过,但是最后村委会主任告知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通过。他曾经要求村委会公示村民代表签字名单和合同,但遭到拒绝。

  竞标者:价高为何没能中标?

  记者从村民处得知,在马山项目竞标过程中,百花洞村村民黄展平等7人曾有意竞标,并打算联合组建实业公司,对马山旅游项目进行开发,他们也参与了投标。

  黄展平说,在得知马山旅游项目招标开发的消息后,他就曾经联系过村委会,表示愿意竞标开发。“2009年底和2010年初,我们还交了337万元的开发马山庙诚意金给村委会。”他说。但是最终,黄展平等人没有中标。

  黄展平等人表示,为了照顾村民利益,他们提出建立每年至少拿出30万元作为百花洞村民福利基金。且他们提出的马山庙招标方案,价格更高,但是依然没有中标。黄展平等人至今对此表示不理解。

  记者调查:

  马山旅游项目即将上马

  记者前日亲往马山实地调查时发现,此地确实风景优美,环境清幽。但由于管理不够完善,又缺乏开发资金,设施较为陈旧,前来马山庙的游客较少。

  对于马山项目,黄兆良一直强调,项目本身是对道教文化的发扬,也是有利于大岭山发展和百花洞村民利益的,今后也将是大岭山的一张文化名片。他坦承,目前马山庙的承包项目合同已经于4月1日生效,马山160亩的山头开发也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开发权基本上已经移交给开发商,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开发方案。

  记者在百花洞村委会采访时,一份由开发商反馈的意见回执显示,目前马山旅游项目的开发已经启动,前期的标注红线、办理土地批复等手续正在进行,开发商希望村委会尽力协助。

  回应:

  马山开发成功 村民最受惠

  关于村民马山旅游项目开发招标过程违规的质疑。大岭山镇政府党委委员黄兆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一做出了回应。黄兆良除了党委委员的身份,主要负责招商引资,还是大岭山镇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和大岭山镇百花洞村村委书记。

  质疑1:招投标期限太短

  村民指出马山旅游项目开发的招投标时间仅仅是从今年1月5日到1月13日截止,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太短,不符合相关规定。

  对此,黄兆良说,马山旅游项目开发在去年四五月份就已经启动,他们当时就已经公开向社会招标,公告也贴出来了,根本不存在村民所说时间太短。

  质疑2:为何不是价高者中标?

  黄兆良说,马山旅游项目开发要求投资额不少于3亿元,目前的开发商是东莞市源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9000万元,且该公司在清远市有开发旅游项目的经验。反观黄展平等人的投资,既没有具体方案,也没有组建正规的实体公司,虽然出价高,但还是没有选择他们。但是黄展平等人仍质疑,源丰信用担保目前也没有拿出具体规划和方案,为何仍能拿到开发权?

  质疑3:每亩6万元是否太低?

  黄兆良解释,160亩的山头并非是一个单独的项目,是和马山庙一起作为整体进行开发的。为何6万元每亩出卖,是否价格过低?他举了一个招商引资的例子,目前有家具厂有意在大岭山投30亿元,问是否有优惠,他说地价方面没有太大余地,但是为了吸引项目落户,他们甚至可以划一块地出来给投资商。他表示,这是从大局考虑,马山的成功开发,村民也将是受益者。

  质疑4:村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

  有村民曾质疑会议并没有三分之二人数通过,要求公示名单和合同。黄兆良找来村委会主任,拿出一份项目开发的会议表决记录,他说,当日有48名村民和党员代表参会,其中有39名代表签字同意。他还拿出一份参会名单让记者对照。

  他还说,之所以没有公示,是考虑村民之间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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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多少年,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多少年现在一般是一次性补偿给农民,但是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改变征地“一次性补偿”的模式和制度,将一次补偿调整为“补偿”、“安置”甚至“资产性收益”的综合补偿制度。围绕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土地管理法》先后有过三轮调整,在这期间,土地管理先后完成了入市到确立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再到区分征收和征用的过渡。本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是第四次调整,也直接触碰到了土地管理的焦点,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调整的目的是通过对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的调整,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矛盾提供解决依据,也为处于下位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二、最新农村土地管理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4、征地范围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不过,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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