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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首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办法正式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14:49:03 人浏览

导读:

从山东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青岛首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河马石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已接近尾声,相应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几经修改,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出台。河马石租赁住房将根据本《意见》从11月起进行配租。《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
  从山东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青岛首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河马石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已接近尾声,相应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几经修改,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出台。河马石租赁住房将根据本《意见》从11月起进行配租。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规定对象出租的住房,是青岛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以上;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人均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10元),且最高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1.5倍(915元),即人均月收入介于610-915元之间;申请人家庭财产总额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以下。同时,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对有原住房的家庭,租金实行“一房两价”即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对于租期以及租金缴纳问题,《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意见》还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经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租)他人、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变相进行房屋抵押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承租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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