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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通知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12:5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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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通知》要求,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通知》提出,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

  《通知》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管理。健全保护台账,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通知》指出,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

  《通知》要求,实行年度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

  《通知》强调,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探索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各地保护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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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审批制度,控制土地的合理使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于农村房屋必须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以农村村民和乡镇企业意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先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应遵循下述原则:一是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四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否则,不仅不能依生产行为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乡镇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为标准,或限期拆除或没收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也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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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2、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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