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人对所遗赠的财产不得擅自转让
导读:
遗赠人对所遗赠的财产不得擅自转让
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牛志红 关 菱)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判令被告汪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997年底,汪锡广与岳春阁因子女均已过世,两人协商将自己的外甥张实华从山东老家接来作为养子。1998年1月19日,张实华与汪锡广、岳春阁夫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汪锡广、岳春阁夫妻健在期间,由张实华负责侍奉、照顾,患病后负责请医治疗,待两老人去世后负责发殡;汪锡广、岳春阁去世后将夫妻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张实华,他人不得干涉。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同年9月20日,汪锡广、岳春阁将张实华的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以养子的名义一同居住。
2008年9月,被告汪莹来探望老人,汪锡广、岳春阁夫妇与汪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他们名下的房屋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汪莹。同年12月,汪锡广因病去世后,第三人岳春阁老人被其另一孙女接走。
法院认为,原告张实华与第三人汪锡广、岳春阁夫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遗赠人对所遗赠财产,生前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将其擅自处分,以保障扶养人能够取得受遗赠的财产。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档案显示,该处房产是汪锡广夫妇主要财产,该房屋应属于遗赠财产范围。被告汪莹称以10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但未就付款形式进行说明,也未提供付款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汪锡广夫妇与被告汪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张实华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汪莹的诉讼地位是否适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张实华与汪锡广、岳春阁夫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因此法院予以认定。从其后原告张实华户口从山东老家迁入汪锡广夫妇家中,双方以养父子名义共同生活10年之久的客观事实来看,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汪锡广夫妇与汪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影响到原告张实华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原告张实华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汪莹,符合法律规定,汪莹诉讼地位适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遗赠财产不一定是属于夫妻财产,具体要看遗赠财产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且遗赠协议当中是否明确说明遗赠财产指定一方所有等。遗赠财产夫妻公证需要经过申请、受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当发现遗嘱没有继承人的时候,可以选择将遗嘱赠送,受遗赠人必须提出遗赠人要把财产遗赠给他的证据,也就是遗嘱,而且最好是公证过的,那么如何确权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