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房屋差价 外甥状告舅舅
导读:
今年2月,李元在整理房间时,无意中发现2003年舅舅张其购买131团八连蔬菜队房屋时的一张收条。收条上写的购房款为1.5万元,可是舅舅却以3.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他,李元多次找舅舅讨要房屋差价,都被舅舅拒绝了。
5月18日,李元将舅舅张其夫妇诉至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舅舅一家返还2003年购买房屋的差价2万元。称他委托舅舅张其在131团为其购买一处平房,并交给他们3.5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多退少补。不久,张其夫妇在131团八连蔬菜队谈妥一处平房,并以1.5万元的价格成交。随后舅舅以3.5万元的价格把房屋卖给了他,李元认为舅舅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自己多支付的2万元。
经法院调查,这场“家务事”渐渐理出眉目:2002年,李元的舅舅张其想在130团买一处清净、环境好且与自己住处比较近的平房。同年3月,张其儿子的同学转让自己的住处,张其看过房屋后认为,虽然房子几年无人居住,破损严重,可是交通方便,院子较大。于是付了1.5万元买下了此房,双方交接了房屋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随后,张其找来施工人员,对该房进行了维修改造,花费了3.6万余元。
2003年,外甥李元见舅舅家的院子十分开阔,很适合自己养牛。于是他多次向舅舅提出购买这处平房。张其考虑到都是亲戚,和妻子商量好后,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元。
由于李元当时没有这么多钱,提出分期付款。同年3月18日,李元首付1.5万元,张其写下了收据。
2004年4月20日,张其再次收到李元的2万元付款,并写下了收据。
2008年6月28日,在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法庭上,李元拿出了舅舅当年购买该房时花费的1.5万元收条及舅舅张其夫妇以3.5万元卖给他房屋时的收条。张其夫妇则出具了房屋改造预算书,房屋改造前和改造后的图纸。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其夫妇和李元是买卖关系,张其夫妇不存在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驳回李元的请求,诉讼费300元由李元负担。(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