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她的房产 女佣之妹状告少东家
导读:
英姐年轻的时候就从江苏老家来到上海打工,解放前一直在一户何姓人家做帮佣。由于东家待她很和善,解放后,英姐仍然为何家做家事、带孩子。文革开始后,何家光复西路的房屋被分成多份,英姐也得到了一间12.1平方米的小屋,成为它的产权人。鉴于英姐老伴去世的早,也没有子女,政府从99年起向她发放社会救助金。2003年英姐已经80高龄,虽然生活上能够维持,但是英姐的心中始终想揍一笔钱作为自己的“棺材本”。就在这时,何家小姐美芳,找到英姐,希望以3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小屋子,并且表示,即使产权变更了,英姐也可以住在这套房屋内直至终老。听到这样的条件,又是自己亲手带大的小姐,英姐立即就爽快的地答应了。双方订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英姐在合同上按了手印。2004年12月,光复西路房屋拆迁,美芳通过补差价的形式购到了古浪路的一处房屋。同时动迁组为了保障英姐的利益,与美芳约定,该房屋五年内不能转让、出租。于是英姐一直住在古浪路房屋内,直至2006年11月3日她过世。
英姐有个妹妹阿兰,是英姐唯一的亲戚。在英姐生故后,阿兰向普陀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声称英姐不识字,是大小姐连哄带骗让她画押的。阿兰作为英姐唯一的亲人,应该由她继承古浪路房屋产权。
普陀法院法官认为首先,这份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具备的,上面由英姐的手印和私章。其次,根据交易市场的工作程序规定,交易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由此可以推定英姐亲自到现场参加交易,卖房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最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拆迁时同地区的已购公房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330元,光复西路的房子经过评估其价值低于最低市场价。美芳以2419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房屋,英姐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另外,古浪路的房屋有一部分房款是美芳出资补贴。因此普陀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一审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二审,依然维持了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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