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购买保险
导读:
核心内容:商品房按揭贷款中能否购买保险进行保障?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商品房买卖中的保险相关内容。
在商品房买卖中,尤其是房屋预售合同中,房屋处在建设过程中,尽管当事人已经签定了合同,买受人交付了—定的购款,但是由于整个销售行为完成的周期比较长,所以其中也就会发生很多问题,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社会风险等等,因此在商品销售中也需要通过保险制度降低风险。在我国实践中,购房者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时,购房者都会按照与银行约定的保险险种,与银行委托的保险公司签订房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般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或者约定投保人和银行为共同的受益人。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的正本—般是由银行管理的。在贷款期间,如果担保物发生毁损火失,那银行就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中偿付贷款,如果赔偿金不足的,银行将继续向买受人以及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追偿。
一、商品房贷款中的保险在实践中的强制性。
保险自愿是保险关系中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则。《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但是1998年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需要在合同签定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手续,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23条也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受益人。这实际上是通过部门性的规章制定进—步的维护部门利益,使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实际中,由于消费者为了获取贷款而不得不听从银行的安排,即使在不自愿的情况下也不得不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银行强制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指定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次性收取保险费等等做法,实际上是严重违反《保险法》的。
二、不能由相关银行进行代理办理保险
在实践中经常有银行代理其指定的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定保险合同,但同时很多借款人也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如此实际上就出现了双方代理的问题。然而双方代理是代理权的滥用,法律是禁止的,属于无效的。[page]
三、商品房买卖中的保险类型
目前我国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保险类型有:房屋信用险和保证保险、住房抵押贷款寿险、按揭利率保险、建筑物产品责任保险、住房按揭贷款违约保险等。本来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丰富的险种,保险公司提供大量的保险产品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是由于目前实践操作以及有关部门规章中的不合理规定,实际上已经使保险成为—方当事人的强制选择,这大大限制了保险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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