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特殊风险
导读:
点评:
二手房买卖中,买家付清房款后,又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以便取得银行贷款另作他用,结果卖方抵赖,主张该贷款就是房款,发生纠纷.
律师提示,双方为了某种目的虚假操作,钻政策空子,是极易发生纠纷的,一定要由双方另行写清真实目的,签署关于真实情况的确认书,避免一方将错就错.
买房合同“做手脚”反被钻空子 法院为买家讨回被拖欠的巨款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2010年5月31日 10:社会新闻 作者:彭丽颖
本报讯 (彭丽颖)为了房子早日过户,买家肖先生借钱给卖家张某还清贷款。而为了拿到低息贷款,肖先生房款付清后,又赶在房子过户前再签购房协议,申请房贷80万元,由张某交付给自己。一来二去,这竟然成为卖家张某赖账的理由。日前,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最终判定张某归还肖先生78万元本金以及利息。
2008年1月,张某将一套门面房卖给肖先生。房款付清后 ,张某却称房子上还有贷款未还清,一直拖着不去办理过户。肖先生担心“夜长梦多”,于是自掏腰包借给张某78万元,以便房屋能够尽快过户。一个月后,房子顺利过户到肖先生名下。然而,当肖先生向张某讨还欠款时,张某竟称自己已将欠款还给他。
原来,早在房屋过户前,肖先生为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找张某商量,就已成交的房屋再签一份购房协议。然后,由肖先生凭购房协议申请房贷80万元,待银行放款给张某后,再由他将80万元交给肖先生。这样,肖先生就以较低的房贷利率从银行“借”到钱。打好如意算盘的他没料到被张某抓住“小辫子”,将80万元硬是说成是自己的还款,从而一赖到底。
法院审理后认为,80万元应是银行发放给肖先生的贷款而非张某的还款。鉴于张某至今未归还肖先生借款,构成违约,故张某除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偿付肖先生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