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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发布二手房意向金消费警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9 00: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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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省消保委发布二手房意向金消费警示2007年08月24日06:12:47杭州网近来楼市升温,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很多消费者为抢购房源,仓促草率下单,致使房屋买卖纠纷频发。在二手房交易中,因购房意向金引发的投诉数不断上升。很多消费者感觉一旦付了意向金,就被套牢了,要

省消保委发布二手房意向金消费警示
2007年08月24日06:12:47杭州
近来楼市升温,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很多消费者为抢购房源,仓促草率下单,致使房屋买卖纠纷频发。在二手房交易中,因购房意向金引发的投诉数不断上升。很多消费者感觉一旦付了意向金,就被“套牢”了,要么买下不是很满意的房子,要么就取不回意向金。为此,省消保委针对房产中介中的意向金问题开展了一次调查。
调查发现,
导致意向金纠纷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部分中介业务员的误导。有些中介业务员口头承诺交易不成意向金可退,但实际上所谓的“交易不成”仅限于卖方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交付意向金对买方并无任何保障。相反,如果卖方同意而买方由于种种原因不想买房时,根据合同约定,意向金就会被当作定金没收。其次,房产中介偷梁换柱。有的房产中介口头上说消费者交付的是意向金,但在收据上却写成定金。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往往无法证明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而白纸黑字的收据却成了最重要的证据。此外,楼市不断升温,消费者在未全面了解房屋的情况下仓促下单,事后又由于各种原因反悔,也是造成纠纷的一大原因。
为尽可能避免意向金风险,省消保委建议:能不签意向金协议最好不签;如果消费者不得不签意向金协议,那么建议在签协议前充分了解房屋状况;签协议时要仔细审核各项条款,不要轻信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要特别注意口头承诺与协议条款不一致的地方,必要时可要求中介将口头承诺写下来作为补充内容。协议中最好能明确意向金的性质。意向金从本意上来讲,只是表达一个购买的意愿和诚意,便于中介方居间议价,因此最好不要设置诸如一旦卖方同意就转为定金之类的条款;选择中介时,请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房产中介。
来源:每日商报作者:记者叶根琴通讯员张益平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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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定金不可以退。2、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3、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不可以退还的。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 房地产评估不是二手房交易的必备程序,一般情况下,二手房的买卖价格只要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会据此登记过户,只要以下几种情形发生时需要评估:(1)二手房价格明显过低时需要房地产评估二手房交易价格的多少与所缴纳的税费是相关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了少缴税费往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成交价格时低报、少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该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价值,交易双方又不愿意调整的,就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交易的二手房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2)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时需要评估交易双方为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也可以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都能自行确定交易价格,但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对交易的二手房的价格没有概念,如境外人士或外地人,对国内或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不了解,又不相信对方的报价或中介机构的评估,也往往要自行委托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参考评估价格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3)进行房地产保险时需要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保险评估,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或损失程度评估。(4)申请抵押贷款时需要房地产评估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时,抵押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的担保。有些购房人为了少付首付款而多报二手房交易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对贷款银行来说有很大风险,因此,银行为确定抵押物的担保价值需要对抵押人的房地产进行估价。有些借款人为了能比较顺利的贷到款项,证实其拥有的房地产价值,确定其可能获得的贷款金额,也会提前委托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会要求其进行评估。(5)发生房地产纠纷时可能要进行评估例如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价格过高或过低而显示公平为由发生纠纷,一方或双方或仲裁机构、法院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进行评估,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四)交房条件约定: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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