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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再强制公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23:0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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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昆明四位律师联名上书,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此举违反了《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有“强制消费”之嫌。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昆明四位律师联名上书,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此举违反了《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有“强制消费”之嫌。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3月27日,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张天昶首次对此事做出回应:目前,房管局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他表示,二手房交易时执行“强制公证”的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任何领导都没有权力要求实施“强制公证”。

  张天昶解释道,此事的导火线可能是由于房屋交易管理的具体部门在对政策的解释和宣传中没有做到更全面、细致地向广大市民解释清楚,并公开办理程序,不折不扣地、完全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出现这样的事件,主要责任应该由局长承担,目前房管局已经责令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在房屋交易买卖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相信类似的事件不会再发生。

  要求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属于赠予房产或继承房产的二手房交易行为。除此以外,其他房屋的买卖、交易行为,均应该坚持自愿公证的原则,任何领导都没有权力要求实施“强制公证”。目前,昆明市的二手房市场,没有办理房屋交易公证手续就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手房已经占到了10%。

  市房管局长表示,将三管齐下给市民优惠,其中廉租房政策有望货币补贴

  昨天清晨,昆明市房管局局长张天昶一行来到昆明市新闻中心,走进昆明电台《春城热线》直播间,倾听百姓呼声、现场接受投诉。昆明市廉租房的分配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房屋拆迁等问题,都是广大百姓关注的热点。在直播间,张天昶对市民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并表示在一周的工作时间内,给市民一个圆满的答复。

  关于拆迁补贴:市民利益受损可投诉

  今年昆明市将建设1768套廉租房供给住房条件困难的困难户和低保户,还将建80万平方米、11000套经济适用房。目前,昆明的房屋交易市场、中介市场中仍然存在着某些违规行为,张天昶表示,对房产交易市场,房管局一直在做日常跟踪管理,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要督促其进行违约赔偿,而中介市场一旦发现违规,将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一定要坚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经济适用房:尽量满足群众住房问题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家庭成员中老伴内退了,孩子在上大学,家庭月收入1200元,可经济还是相当困难,买房成了大难题。”一位市民向张天昶讲述了自己的难处,最尴尬的是,这样的情况既享受不到经济适用房,也享受不到廉租房的优惠政策。这样的人群在昆明确实存在,该市民认为,政府应该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对于既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户条件,经济上又无法购买房产的居民,张天昶表示,市房管局将在社会上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昆明市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政策,尽量解决有住房需要群众的住房问题。

  关于廉租房:有望三管齐下给市民优惠

  廉租房适用于满足昆明最低收入家庭的城市低保户和住房困难户,过去,昆明市普遍采取实物配置的方式让市民享受到廉租房政策。张局长表示,有关方案已报市政府,待批准后,昆明的廉租房政策将通过实物配置、货币补贴、原住房租金核减3种方式给市民提供优惠。

  另外,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不同,它以出售为原则,与商品房不同的是,它是政府给予优惠的保障制度,价格按成本加3%的利润来定,价格远低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适用人群为具有昆明城区户口,既没有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和房改优惠,住房条件又困难的居民。

  关于

  “钉子户”:重视被拆迁户利益

  一幢房屋如孤岛般屹立在一堆房屋拆迁的废墟中,这幢房屋的主人被称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日前,重庆因拆迁引发的“钉子户”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张局长说,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无法拆迁,建设进度必然受阻。即使是某些商业项目,它的建设对发展城市经济、提升城市面貌都是有利的,从根本上说是符合群众的长远利益的。张天昶表示,在拆迁过程中,要理解拆迁户的心情,离开生活已久的地方,心中难免不舍,只要向拆迁户说清楚拆迁最终的利益归属是为了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相信大部分拆迁户都是能够理解的。

  根据相关的拆迁政策,拆迁的货币补贴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市房管局非常重视拆迁方和被拆迁户的利益保护,尤其重视被拆迁户的利益,基本做到了对被拆迁户解决房屋问题或货币补贴。

  如果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有疑问或利益遭受了侵害,可以向房管局投诉。投诉电话:3137410、3164599(房屋交易中心)。

  □新闻背景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蒋天盛、符江、岳茂飞、王虹升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

  报道说,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在制定《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时,昆明市房管局曾把“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的条款写进去,但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认为,这一条款没有相关依据,把这一条款拿下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李永华表示,政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相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审查的义务。昆明市房管局的这个规定,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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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才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不签字的一方出具同意声明或授权书。
  •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3.质量要求;4.包装方式;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7.结算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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