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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方可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01: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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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甲开发商看中了北京路某地段的商业价值,需要兴建一栋商业楼,于是,向市规划局提出了申请,市规划局同意征用,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局也同意其办理征用拆迁手续,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司按期缴清了地价,领取了《建设用地批


  案例:甲开发商看中了北京路某地段的商业价值,需要兴建一栋商业楼,于是,向市规划局提出了申请,市规划局同意征用,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局也同意其办理征用拆迁手续,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司按期缴清了地价,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拆迁完毕后,该司却因资金出现了困难,准备将地块转让给乙开发商,于是甲、乙双方到市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却被告知不能办理。原因是甲开发商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手续。后甲开发商向我局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经我局审核,给甲开发商确认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甲开发商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该地块交易过户给乙开发商。

  案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备条件。

  本案中开发商认为只要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拆迁完毕、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按规定必须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确认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5.法人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6.《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8.拆迁或征地结案证明、9.《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1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核查表、12.土地契税完税证、13.查册表、14.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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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租金违约纠纷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2、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4)装修费用纠纷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4、房屋转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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