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以异性同居为由欲与夫妻房客解约未获支持
导读:
卢先生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房屋租给秦小姐,租期自2006年10月6日到2009年10月5日。
去年9月,卢先生发邮件给秦小姐,称此套房屋能按2000至2500元的价格出租。为提高收益率,现提出两套方案:一是提前收回房屋,愿作违约补偿;二是不提前收回房屋,但要适当提高房租。去年9月27日,卢先生向秦小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前收回承租房屋,但未果。
卢先生告到法庭,称秦小姐自2006年10月6日搬入该房屋起,就带异性同居至今,违反了“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或经常带入外来人员”的约定。另外,秦小姐养了众多宠物,违反了“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秦小姐搬离承租房屋。
秦小姐表示,自己仅养了两条狗,未违反物业有关规定,也没有扰民。承租房屋后,自己与丈夫居住至今,根本没有带其他异性同居。
法院认为,秦小姐与其丈夫居住,显然不属合同约定的外来人员范畴。养了两条狗的行为属一般的宠物饲养。现卢先生以秦小姐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之诉请,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