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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租房信息真假难辨 “黑中介”惯用伎俩知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7 13:14: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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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上租房信息真假难辨,而通过中介公司租房省去了在茫茫信息海洋中苦苦寻觅、筛选的过程,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众多黑中介混杂其间,令老百姓提到中介就头疼。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坑人骗钱,已成为一些中介公司的生财之道;一些黑中介卷款而逃,更降低了中介行业的

  网上租房信息真假难辨,而通过中介公司租房省去了在茫茫信息海洋中苦苦寻觅、筛选的过程,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众多“黑中介”混杂其间,令老百姓提到“中介”就头疼。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坑人骗钱,已成为一些中介公司的“生财之道”;一些“黑中介”卷款而逃,更降低了中介行业的诚信度。

  “黑中介”惯用哪些伎俩?昨天,记者采访了365地产家居网租赁频道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想提醒租房者:“越是‘急于求成’的人越容易掉进‘黑中介’的陷阱,不要在租房过程中贪便宜而因小失大。所以最好选择正规大型中介,这样才能够保证租房交易的快捷、安全。”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用便宜到不可思议的价格来“诱惑”租房者,是“黑中介”惯用的招数。“黑中介”在报纸或某些网站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都是一些地段好、条件也好的房子,租金却十分低廉,让租房人心动不已,乖乖地交上“诚信费”。租房人一旦表示想租,“黑中介”马上会说那个房子已经被租出去了,答应再帮你找。事实上“黑中介”后来给你找的全是条件差租金高的房子,你自然不满意。到后来连你都累了,精力和交通费全都赔上,你提出退钱,“黑中介”说房子迟早能找到,决不退费。最终你再也忍受不了跟这伙人玩“拉锯战”,只好自认倒霉了。提醒租房者不要有“天上掉馅饼正好砸中我”的侥幸心理,“看上去很美”的房子往往藏有“猫腻”。

  乱收费问题一直是“黑中介”的“专利”,收费理由颇多,如看房费、信息费、咨询费等。这位负责人提醒说,正规中介一般都采取免费看房,不会收取看房费、信息费和任何押金,只在租赁成交后收取中介费。最近南京租赁市场上有一种“信息公司”异常活跃,很多不明情况的租房者往往会把它等同于中介公司。其实“信息公司”是只能提供信息的公司,没有中介资质,所以它在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违规现象,市民即便向房产部门投诉也得不到调解,因为信息服务社不在房产部门管辖范围之内。

  另外,一些中介公司宣称“不收佣金”,背后却大幅提高房租,吃差价。表面上似乎让租房人占了便宜,实际上租房人的损失少则上千元,多则数千元。举例来说:一套1300元/月的一居室,一般情况下,交易达成后,租房者应付给中介公司1300元作为佣金。但那种打着免佣金幌子的骗人中介,会将房租提高到1600元。虽说,表面上好像省了1300元,但租上一年的房子,损失的钱就是:(1600-1300)×12-1300=2300元,租房人最后不但没有省钱,反而多破费了2300元,岂不更亏?提醒市民不要轻信类似“免佣金”的广告宣传,切不可有贪小便宜心理。与佣金相比,中介公司的服务和诚信度才是关键。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特征的中介公司要引起注意,它们很可能就是“黑中介”。首先,办公设施过于简单,网点单一,只有一间小办公室、一张桌子加上一部电话。其次是有求必应,不论要什么条件的房子都说可以提供,而且价格还十分便宜。另外,要求先交定金、押金或看房费,声称对房子不满意可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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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将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则不构成诽谤罪。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钱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物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被网络诈骗,如果数额较大,应当及时向公安局报案,依法维护权益,惩罚罪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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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看一下公司的规定,有无涉及客户退单你们需要退佣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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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这边需进一步与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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