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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现象何时能结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6 03: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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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9日报道了山东嘉汇环球广场业主在延期交房10个月后难讨违约金一事后,引发市民的广泛关注。今天,又有不少读者致电党报热线反映自己购房时遭遇延期交房的情况。房地产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延期交房几乎成为房地产业的一个普遍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为

  10月9日报道了山东嘉汇环球广场业主在延期交房10个月后难讨违约金一事后,引发市民的广泛关注。今天,又有不少读者致电党报热线反映自己购房时遭遇延期交房的情况。房地产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延期交房几乎成为房地产业的一个普遍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而没考虑交房时间。一些开发商为了避免支付违约金,甚至采取强行交房的手段,使业主利益受损。

  “我们小区就是延期交房,按规定是2007年2月交房,但延期10个月才开始交房。”今天上午,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事后开发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了补偿。家住美里新居的刘先生反映,他在美里新居购房时约定是今年5月交房,但拖了两个多月才交房。“开发商说按照合同进行补偿,但现在也没有拿到补偿。”

  记者采访发现,在新建小区中,延期交房几乎成了“定律”,像阳光100、中润世纪城、外海蝶泉山庄、盛世花城等小区都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况,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

  开发商为卖房子“吹牛”

  明知道要进行赔偿,开发商为何还要延期交房呢?业内人士透露,首先,这与我国实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一些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后面临资金不足等问题,为了尽快将房子卖出去,便“吹牛”能早交房;其次,由于政府部门严格验收,很多方面不容易过关,以前的很多细节需要重新返工,也拖延了交房时间;第三,由于国家的严格调控,相关手续没有及时得到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延期交房也就变得习以为常。

  为避违约金竟强行交房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付违约金,记者调查发现,购房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一,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如约定延期一天违约金为房款的万分之三、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五不等;有的合同上附加霸王条款,有些楼盘合同中约定,如延期交付3个月视同“正常”,没有违约金;有的则约定延期交付后不付现金而直接转为物业费、车位费。

  除此之外,有些开发商还采取强行交房的手段,先把房子交付给业主,避免支付违约金。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交房必须具备五证、两书、三表(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记录表》、《面积实测表》)。但记者采访发现,像外海蝶泉山庄、美里新居等小区,开发商在证书不全的情况下,依然把房子交付给业主。

  消费者难维权

  开发商强行交房,业主却难以难权。一方面,很多开发商采取“拖”的办法,让业主有苦难言。业主采取法律程序多会长达数月,一般人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开发商会威胁业主如果不行就退房,但此时的房价相比购买时已经涨了不少钱,再退房必然会带来很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业内人士建议,业主最好能联合起来维权。对于延期交房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进行规范,在开发商开始预售时就制定约束机制,如果因开发商原因造成延期交房应进行处罚;制定相对统一的违约标准,让业主购买时的补偿有规可依;严格查处强行交房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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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延期多久交房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一)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可见,针对延期交房,开发商会想各种办法逃避责任,购房者要区分是否真的有延期交房的合理理由,如果没有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约定交房的条件的时间以及延期交房的处理,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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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沟通,沟通不成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当然还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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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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