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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过户 致买家信用不良引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0:1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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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阿滢(化名)找阿盛(化名)买一套房子,不想,由此产生纠纷,阿滢为此在法院调解下,补偿10万元给阿盛。原来,当时,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于是阿滢用阿盛的银行账户交纳按揭。但因几次按揭未能及时交,阿盛的信用出现污点,无法贷款。过后,阿滢因阿盛没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她

  阿滢(化名)找阿盛(化名)买一套房子,不想,由此产生纠纷,阿滢为此在法院调解下,补偿10万元给阿盛。

  原来,当时,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于是阿滢用阿盛的银行账户交纳按揭。但因几次按揭未能及时交,阿盛的信用出现污点,无法贷款。过后,阿滢因阿盛没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她的名下,告到法院。近日,在丰泽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阿盛将产权过户给阿滢,阿滢则补偿阿盛10万元,以弥补信用污点给阿盛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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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起因:房产证未办出

  买方续按揭

  这件事缘于2006年1月5日的一桩房屋买卖。当时,阿滢向阿盛购买了泉州市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总价50多万元。

  该套房屋是阿盛于2004年向开发商购买的,支付了首付后,还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到了2006年卖房子时,还有28.5万元的按揭款未支付,还款期到2024年才结束。

  卖房时,这套房子的产权证还没办出来。为了让交易成功,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根据协议,阿滢支付给阿盛25万元后,阿盛将房屋移交给阿滢使用。剩余的28.5万元贷款,由阿滢用阿盛的银行账户交付按揭款。

  变故:未及时付按揭

  卖方信用不良

  “但我想不到的是,2006年9月6日,我收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说我没按时交按揭款。”阿盛说,因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填写的是自己的地址,于是银行就将催款通知寄给他了。

  阿盛说,当时他很着急,就通过当初《房产买卖协议》上阿滢留下的电话,通知她去交按揭款,但怎么也打不通了。过后,他也多次拨打该电话,却怎么也联系不上。

  想着阿滢应该会去交款,阿盛就没怎么将事情放在心上,此后的2007年和2008年,他又多次收到银行催款通知。阿盛称,他还是未能联系上阿滢。

  2007年时,麻烦的事情来了。有次,阿盛到银行贷款,却被告知他已经上了银行信用黑名单,理由是他超过三次没及时还款。“我问了多家银行,人家都说我信用有了污点,是不能贷款的。”

  2010年,第六次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阿盛便来到该套房找阿滢,却找不到人,只好将一张写有要求阿滢及时交按揭款的纸条塞进门缝,但并没得到回应。

  起诉:称卖方拒过户

  买方索赔34万

  对此,阿滢则另有说法,“这几年来,我东奔西跑做生意,并没接到阿盛的电话。”

  阿滢说,房屋的产权证早在2007年9月17日就办下来了,但阿盛隐瞒了这件事情,没及时通知她办理过户。要不是去年11月左右,她听邻居说起房屋的产权早办下来,自己还蒙在鼓里。

  但阿盛并不认可阿滢的说法,他说自己有时一天拨打十来个电话,就是没办法联系上阿滢。

  阿滢说,发现房屋已办下产权证,自己就与阿盛取得联系,要求阿盛赶紧将产权过户到她的名下,但遭到阿盛的拒绝。阿盛称因阿滢的按揭款未及时交,给自己带来了信用污点,让自己难以贷款,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阿滢称,几次催促阿盛办理房产过户无果后,发律师函给阿盛,也没换来一个满意的结果,于是将阿盛夫妇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法院按照当时她与阿盛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判决阿盛赔偿未及时办理过户的违约金34万余元(每日购房款的0.05%),并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调解:买方补偿10万

  卖方配合过户

  自己的信用出现污点,还被对方索赔34万余元,阿盛想不通。他也要告阿滢给他信用带来的损失。

  经办此案的法官积极与阿滢、阿盛沟通,促使他们坐下来调解。

  最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阿盛夫妇必须在调解生效7日内协助阿滢到银行办理房屋的解押手续并领取房产证,协助阿滢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这些手续的费用由阿滢承担;阿滢在房屋过户手续办好的当日,支付给阿盛10万余元作为补偿。

  【法官提醒】

  及时过户

  可有效避免纠纷

  经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房屋买卖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有效避免纠纷。

  法官说,类似阿盛和阿滢这样的案件,在房产买卖中,出现过多起。一方面是房产价格走高,有的卖方因还没办理过户,就反悔;另外一方面,就是买主还以卖方的户头交按揭,但因未及时交款,致卖方的信用出现污点。因此,建议买卖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产权证已办下来的情况下,及时办理过户,以免日后闹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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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卖家征信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的。
  • 担保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买方付了定金后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发现房子渗水,这些情况在第一次看房时没有发现,买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时房东不肯退还定金。买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赔定金损失?这类案件买方败诉率非常高。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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