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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注意夫妻共有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20:4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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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签了,房款付了,临到办过户手续,却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卖房人的配偶突然露面,称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他(她)同意就出售,交易无效。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核心内容:合同签了,房款付了,临到办过户手续,却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卖房人的配偶突然露面,称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他(她)同意就出售,交易无效。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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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导致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是夫妻要离婚了,丈夫或妻子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就偷偷瞒着对方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卖了,致使产生纠纷;二是房价上涨,一些业主卖房后见价格上涨想要反悔,但又想不出借口,于是使出了“夫妻共有”的杀手锏;三是夫妻一方个人欠债较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只能瞒着配偶将房屋变卖后还款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

  在义乌就发生了找假老婆帮忙卖房,过户时真老婆现身搅局的事件。2010年2月份,崔先生购买了某商铺,不曾想却因此而陷入了一场纠纷。他怎么都没想到,商铺业主吴先生竟会找个假老婆协助卖房,等他签了合同付了房款去办过户时,吴先生真老婆忽然现身搅局,以不知道卖房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崔先生犹如当头吃了一记闷棍。

  吴先生是已婚人士,商铺产权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却是夫妻共同财产。为方便过户,3月30日,吴先生携“妻子”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某房产中介代办过户手续的公证书。崔先生也在公证现场,他丝毫没有怀疑吴先生“妻子”的身份——人家自称是夫妻,又有结婚证、身份证为证,凭什么怀疑呢?再说公证处也没发现有什么不妥。

  公证过后,崔先生支付了剩余房款,并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却卡了壳。房管部门称,交易房屋是吴先生、吴太太的夫妻共有财产,现吴太太表示,她对卖房一事不知情,所以不能办理过户。崔先生这才知道,那天在公证处见到的“吴太太”是假的。庆幸的是,从交易过程来看,崔先生是善意取得该房,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吴先生夫妇协助崔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房管处建议买房人为避免交易风险,看中房子后最好先确认房子的权属状态,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处置房产时都必须夫妻共同签字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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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 新婚姻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以前规定了只要婚后满8年,原来属于个人产权的房屋即转为夫妻双方共有。现在新规定为:只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那么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却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婚前购买的房屋,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婚后该房屋仍属于该个人所有;婚后配偶的一方购买的房产,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配偶双方共同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婚前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或者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婚前该房产已无抵押贷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二)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三)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即2001年4月28日)前已经结婚满8年,则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如未满8年,则仍属个人财产。(四)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 房产债务追讨,欠款人名下没有财产,先和对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一旦发现对方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立即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主张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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