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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6年后办房产证 房子升值引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18: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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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年前,顺利买下同学待出售的一套房子并入住;6年后,因房价上涨,同学协助办理过户的承诺却难以兑现。房产升值惹来官司-事件回放2000年,大学毕业的张阳(化名)回到家乡参加工作。平日里,几个关系不错的高中同学时常在一起聚餐。2002年8月的一天,一次吃饭间隙,张阳

  6年前,顺利买下同学待出售的一套房子并入住;6年后,因房价上涨,同学“协助办理过户”的承诺却难以兑现。房产升值惹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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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2000年,大学毕业的张阳(化名)回到家乡参加工作。平日里,几个关系不错的高中同学时常在一起聚餐。2002年8月的一天,一次吃饭间隙,张阳说起自己想买房,问问大家伙儿谁能帮忙找套合适的二手房。同学王龙(化名)正好有套房子空闲着。原本就是同学,一个想买房,一个正有房准备出售,俩人一拍即合。

  就这样,张阳买下了王龙名下的这套房产。由于俩人是同学,平时关系也不错,没考虑太多,双方就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房款为13万元,钱款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由买主张阳承担,卖主王龙负责协助办理。

  协议签订后,张阳很快交清了全部房款,王龙也把房子钥匙交给了张阳。随后,经过简单装修,张阳顺利地搬进了新家,但过户的事情却一直没来得及提。

  转眼到了2008年7月,赶上房价上涨,再加上这套房子的地理位置优越,张阳居住的这套房的价值涨了近一倍。琢磨着住了这些年了,自己手里还没个房证,张阳就提出要跟王龙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这时候,王龙提出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要求张阳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再补交12万元,否则就收回房产。

  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为准,虽然张阳在这房子里住了近6年,但房产证还是王龙的名字。无奈之下,张阳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龙履行双方当初签订协议中的约定,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上,张阳与王龙就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张阳是否应补齐市场差价12万元等问题有争议。

  后来,经审理,法院确认张阳与王龙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于是,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龙在15日内协助张阳办理过户手续。(文 齐晓梅 图 吴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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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二手房时常见纠纷及注意事项

  1. 遗留欠费拒不交

  购买二手房不同于购买新房,二手房产生的费用是除了房款外房屋交付中的重要的条款,买房前一定要将原房东产生的一切费用结清后再缴全部房款,如果不到缴纳时间,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结算时间及方式,并预留出部分押金。

  一旦出现有关费用的纠纷,购房者可提起诉讼,购房前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原房主缴纳。

  2. 房东迟迟不过户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正规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一定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比如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等过完户办理好房产证,结清各种费用后,再将尾款支付给房主。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过户及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当出现纠纷时,购买者可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赠送的东西不给了

  二手房交易中可能会出现不少特殊情况,因此示范文本合同外的细节问题,一定要签订补充协议。

  口说无凭,把维权的武器放在自己的手里,就是一份维权的证据。因此,重视使用补充协议,也是维护二手房交易后续安全最重要的一步。

  4. 房屋质量出问题

  二手房由于年久老化、失修,常常会出现不少被隐藏的问题,因此,购房时不要轻易听信中介或房东的承诺,最好将承诺写入合同。

  由于多数购房者并不能保证将所有不确定因素一一落实到合同上,专家建议购房者在买二手房时,不妨找一位懂行的“高手”帮忙验房,并在合同中注明相关责任,一旦发生状况,可找公证处公正,要求原房主退、修房或赔偿。

  -律师观点

  本期维权律师韩占幸认为,本案中,王龙作为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与张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协议签订后,张阳已经给付了全部房款,王龙也已将房屋实际交付张阳,张阳居住至今,王龙应当遵守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协助张阳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义务。王龙要求张阳补齐市场价12万元的要求违背了诚信原则,其要求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房屋交易后升值、贬值都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双方均应对此承担后果,为了避免发生风险,韩律师提醒双方注意以下事项。

  对于卖方而言

  一、卖房人在准备出售房产时,权衡清楚后再出手,理智地签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并赔偿高额违约金。二、协议签订后,应依法遵守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必须及时履行合同条款,尽快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产生纠纷。三、发生违约情况时,依法按照协议上约定的条款进行赔偿。

  对于买方而言

  一、在挑选房子时,应选择权属清晰、短期内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切勿轻信某些房主和中介提出的推迟过户等以达到避税的方法。二、买卖关系成立后,尽早办理过户手续。三、产生纠纷后,买卖双方积极协调解决。不能协调的,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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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就算房屋产权年限70年已经到期,业主们仍然可以继续居住。而1994年通过,2007年8月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约”,而续约后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申请续约也没通过批准的,土地就要被收回——这两者间存在矛盾,这应该是房地产税要出台前要解决的问题。不过,房屋的所有权永远都是属于购买人的,而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房屋产权到期之后房子毋庸置疑还是属于持有人的,只是矛盾之处在于,房屋要建立在土地上。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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