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未付怎能把房产给儿子
导读:
叶长杉
把自己的合法房屋等财物赠予、析产给儿子,是个人的事情,别人也管不着。可是,把本该用来还债的财物却给了儿子,就不应该了。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
厂房着火殃及邻家
2008年2月12日晚11点30分,郑某在泽国镇前陈村的地板加工厂发生火灾,后经温岭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点在郑某的加工厂东部部位。此次火灾不但烧毁了郑某自己的厂房,还烧掉了隔壁狄某的一间木材加工厂的厂房。2008年7月8日,狄某就火灾损失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2008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郑某赔偿狄某损失人民币175296元,外加6006元案件受理费,总共18.1302万元。但郑某一直没有支付这笔钱。
赔款未付转移房产
2008年4月28日,郑某及其妻子与他们的儿子签订了一份分家契,约定将夫妻俩共有的坐落在横峰街道祝家洋村的两间二层楼房析产给儿子所有,并于2008年9月19日在温岭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两间屋,是1984年1月7日郑某与妻子、儿子及母亲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建房时批的,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人为郑某,但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诉讼维权法院裁决
这事后来被狄某知道。他觉得郑某没有支付给自己赔偿款,却把唯一可见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明显是一种恶意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于是,2009年10月28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法理,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除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明确债权、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实现的行为外,还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转移财产行为时均具有主观恶意。本案中,狄某的撤销权能否成立,前两个构成要件已具备,第三个构成要件即郑某与第三人即其儿子析产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判断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以转让人是否以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标准。郑某经营的地板加工厂发生火灾是2008年2月12日,而与儿子签订分家契在2008年4月28日。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损失是2008年7月8日,而郑某与儿子办理析产变更登记是在2008年9月19日,此时郑某与儿子明知对狄某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在尚未赔偿时,两人共同去温岭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了两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显然主观上均具有恶意。
因此法院认为,郑某与其儿子签订的析产契约应属无效,狄某对郑某及其儿子析产契约行使撤销权成立。据此,狄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2009年12月23日,温岭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郑某的两间二层楼房析产给其儿子的行为。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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