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如何处理
导读:
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权属证书缺失型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案例:1997年11月1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鑫龙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将西苑小区5-5-401室商品房出卖于原告。1997 年11月27日,原告搬入居住。1997年12月22日,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在随后的数年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迟迟没有结果。诉讼中,被告坦承,原告购买的该套房屋实际已作为拆迁安置费用分配给了拆迁安置公司,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至今没能了结,所以开发公司拒绝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手续。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法院认为: 由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材料,致使原告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土地使用证,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令被告限期提供材料,并承担违约金50086元。本案仅系开发公司与拆迁公司因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开发公司主观拖延办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着因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导致买受人根本无法办理的情况,购买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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