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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3:2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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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是在《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是在《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 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
  
  (二)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不再补偿。
  
  第七条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拆迁农民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属于补偿范围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凡在 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采取以实物补偿(以房还房),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以一处宅基地的房屋计算,拆迁房屋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
  
  │等级│一等│二等│││
  
  │系数│││││
  
  │房屋结构│││││
  
  ├──────────────┼─────┼────┼──────────────┼─┤
  
  │砖混结构│1 │0.95│││
  
  ├──────────────┼─────┼────┼──────────────┤│
  
  │砖木结构│ 0.9│0.85│││
  
  ├──────────────┼─────┼────┼──────────────┤│
  
  │土木结构│ 0.7││││
  
  ├──────────────┼─────┼────┼──────────────┼─┤
  
  │简易结构│ 0.4││││
  
  └──────────────┴─────┴────┴──────────────┴─┘
  
  (二)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小于 300平方米的,按面积系数0.6和房屋结构系数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超过 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三)经折算后返还房屋总面积不足 10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面积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500元购买,超出 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四)拆迁房屋属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只对附表一中所例一、二 等进行实物补偿,其它等级的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但被拆迁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或简易结构的,可按本条(一)、(二)、(三)款给予实物补偿。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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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的的规定属很原则,具体拆迁的补偿和安置费用由当地政府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够进行买卖,要看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全产权。1、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简单的说就是表示这房子归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没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兴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土地证表示此土地归你所有,无论建筑物是否存在,别人是无权在你的地盘建东西的,这就是侵犯你的权益。2、我们经常听到“小产权房”,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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