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房屋拆迁安置案诉讼时效确定
导读:
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分为三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二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短期诉讼时效;三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长期诉讼时效。那么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而这种确定主要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即我们大家通常所运用的用事实证据去推定权利人何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向大家介绍一下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1、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如公民王某所租住西岗区民权街道某委某号一套37平方米的公房,1996年8月该地段被我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拆迁改造。
当时作为拆迁人的该公司发出通知让其务必在1996年9月15日前去甘井子区泡崖子选定一套房后,再签投资代建协议书。由于王某不愿意去泡崖子居住而拒绝选房。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在西岗区内安置房屋。但该公司以在西岗区没有安置房源不能提供房屋安置而拒绝,且再次通知王某必须按《选房通知书》所规定的房源和期限选房,否则视放弃权利。所以形成纠纷。今年2月王某到沙河口区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重新给她在市内西岗区范围内安置住房。理由该公司去年已在西岗区开发建设一批住宅小区,而从1996年8月至今该公司一直没给其安置住房。该案经法院审理最后因王某拿不出近几年向该公司主张过安置房屋的权利的证据,而被法院以其诉讼请求超过时效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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