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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4 19: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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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169号

鞍山本溪丹东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本溪、丹东市使用软贷款建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各市政府应设定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使用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简称“承接平台”),作为项目的投资和还贷主体,负责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承借和组织向省交通平台偿还。

  第四条 省交通平台职责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各承接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二)组织对申报软贷款项目的复审;

  (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监督检查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五)督促各市政府及承接平台按期偿还软贷款本息;

  (六)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职责

  (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查并上报本市软贷款项目;

  (三)负责本市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四)向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出具还款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软贷款逾期责任。

  第六条 承接平台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平台报送提款申请;

  (二)保证软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认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四)负责按期向省交通平台偿还软贷款本息;

  (五)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七条 省债务办职责

  (一)审核软贷款的资金使用及偿还方案;

  (二)监督软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当市政府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时,通过预算扣款结清债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使用软贷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应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政府。
各市政府上报的正式申请文件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分别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并由省交通厅汇总上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根据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对市政府上报的使用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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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加快辽宁铁路建设的协议》和各市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基本建设、土地、海洋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三)落实配套资金,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有较高的资产回报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可靠的偿还能力。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承接平台应向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提供以下文件:

      (一)软贷款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软贷款投资额、软贷款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建设准备情况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建设资金财务支出计划等;

      (三)市政府及承接平台的审查意见;

      (四)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五)省债务办、省交通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软贷款借入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意见,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各市承接平台签订转借协议。

      第十三条 软贷款由省交通平台向承接平台转借,转借期及宽限期原则上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其中,宽限期不超过5年,转借期不超过25年。转借利率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议利率,即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软贷款在途利息由承接平台承担。

      第十四条 省交通平台和各市承接平台应设立软贷款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软贷款提取和支付。

    第五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承接平台作为软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履行最终还款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承接平台建立偿债准备金,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省交通平台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和与各市承接平台签订的项目软贷款转借协议按期向承接平台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承接平台按照通知书按期向省交通平台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软贷款按季付息,按年偿还本金。项目具体贷款条件按省交通平台与各市承接平台签订的项目软贷款转借协议规定执行。省交通平台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承接平台提前还款时,应经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如改变偿债方式或偿债主体(即承接平台),应征得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债权债务相关手续后,由新的偿债主体继续负责偿还软贷款本息,并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承接平台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上报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表。

      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

      第二十二条 软贷款项目应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关于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9号)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采取停止软贷款发放、提前回收软贷款等措施,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接平台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共同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还款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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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市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市人民政府指定××××为承贷主体负责向省交通平台借入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万元,并保证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当承贷主体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市人民政府负责通过调度资金垫付或给予财政补贴足额还款;当××市人民政府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扣款偿还债务。

      市人民政府(公章) 市财政局(公章)

      市长(签字)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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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征地补偿协议书、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第十八条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以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地类为补偿依据。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第二十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三)砖瓦结构,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备和防冻设施的,每平方米20元。第二十一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木制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一)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二)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施、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三)木制骨架,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施及灌溉设施的,每平方米14元。第二十二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标准补偿:(一)钢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二)钢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三)纯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第二十三条农民每户只限一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作业用房;作业用房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一)砖砼式作业用房,每处4000-6000元;(二)砖木式作业用房,每处2000-4000元;(三)土木式作业用房,每处1000-2000元。第二十四条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人口安置第二十五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人口安置应当以村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实行统一安置。第二十六条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一)调地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多余土地的,应当通过召开村委会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划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村委会所有;(二)城镇就业安置:城镇单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业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安置单位所有;(三)社保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补助费可存入社保部门,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四)村办企业安置:鼓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创办企业,安置补助费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安置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就业;(五)货币安置:征地单位可以对被征地的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其安置标准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每人10000元。本条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均为一次性安置。第二十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实行城镇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货币安置的农业人口,可以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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