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为执行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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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3-08
10: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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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海关总署于2011年5月26日发布了海关总署2011年第36号公告。公告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海关总署于
2011年5月26日发布了海关总署2011年第36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
2011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
2011年6月1日以前(不含
6月1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
2012年6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对于
2011年6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以“L”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
公告还规定,对于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减免税法规目录”。
关键词:产业指导 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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