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导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9]25号)。
通知要求,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公告附件。
通知中有关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9]25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进出口商品检验类”项下“进出口商品检验综合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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