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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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3-08
06: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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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为此,海关总署于2010年10月27日发布第68号公告。公告规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为此,海关总署于2010年10月27日发布第68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公告确定的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公告还就甲醇进口申报、加工贸易进口、保证金处理等事宜作出了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8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反倾销法规目录”。
关键词:反倾销 甲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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