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就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发出通知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公告,海关已对原产于韩国、加拿大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另外,现在已经立案并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还有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等,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执行中部分海关反映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应征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货物,应在内销环节按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如其内销申报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也应按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二、 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贸易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并加强对有关货物的查验。对于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但经实际查验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被诉倾销国家或地区的,可不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三、据有关方面反映,一些不法进口商在有关货物运输途中将原产于被诉倾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改换中性包装或其他国家的包装,以逃避缴纳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因此,各关应密切关注有关货物的进口情况,如发现采用中性包装或其他国家包装的进口货物数量激增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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