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导读: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一个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协定。1958年在葡萄牙里斯本签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截止1984年1月共有16个国家批准参加。该协定的目的是保护生产某些产品的原产地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可能是国名,也可能是地区名或地点名。由于该地产品的品质和特点可全部或基本上归因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天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因而适宜指明某种产品由该地区生产j例如香槟(酒)、晤瓦那(雪茄烟)。协定规定,协定的成员国将它寻求保护的原产地目录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国际局注册后即通知其他成员国。参加协定的每个国家均可在一年内声明它无能力保护该地名,并说明理由。如在一年内未作出不保护的表示,则该成员国即有义务保护该名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 简称马德里协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所制定的一项专门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先后经过-6次修订,最后一次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只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截至1984年1月止,有25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协定。协定规定,任何缔约国的国民,或在该国有营业所的人,在该国国家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通过该机构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日内瓦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交全部用法文书写的材料。国际局经形式审查后,将这一国际申请通知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指定国有权在一年之内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在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诉或要求取得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如申请在该国注册,申请人可能获得的利益。如在一年内未表示拒绝,则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就在该国自动生效。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期满可以续展,次数不限,每次展期也是20年。马德里协定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的手续,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几个或所有缔约国中获得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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