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偿付行、信用证清算银行和转让行
导读:
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受开证行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承兑行或议付行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行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开证行通常在偿付行开有存款帐户。偿付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或授权,凭议付行、承兑行或代付行的索偿电报或航邮进行偿付,但此偿付不视作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直接向寄单的议付行、代付行等追回已付讫的款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陨例》(1983年修订本)第21条规定,开证行在向偿付行发出指示或授权时,不得以索偿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符合信用证条款作为先决条件;如偿付行未能进行偿付时,并不能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任何义务如偿付行。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又称信用证偿付。见“信用证偿付行”。
转让行(Transferring.Bank) 应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通知行或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被要求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不论其是否保兑了信用证,除方式为该行明确同意,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手续费应由第二人负担,在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付清以前,银行无办
理转让的义务。见“信用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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