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和无承兑远期信用证
导读: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票,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差别,但要负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在这类信用证中,开证行往往在证中加注“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行贴现,贴现或利息及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或者“授权××行(付款行)按即期付本信用证的远期汇票”或“付款行的贴现息或利息以及承兑费用均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受益人对该汇票得按即期汇票收汇”,或其他类似文90如缺少上述文句的,假远期信用证就不能成立。(见式样5、一22)
无承兑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without Acceptance] 又称远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不开具汇票,也无需开证行承兑汇票,在受益人交单若干天后开证行肯定付款的信用证。其远期计算日期的方法有两种:(1)从提单日期起算;(2)以单据到达开证银行的日期起算。由于此种信用证无需受益人提示汇票和银行对汇票的承兑,因此不存在汇票的贴现问题,也就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由出口商自行垫付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往来银行或第三者来融通资金。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使用起来不如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方便。而对进口商则能得到出口商一定时期的资金融通,因此以该种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要略高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它与卖方远期信用证相类似,但它与后者的主要差异是不需开立汇票。(见式样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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