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内容拼写错误和更正及证实
导读:
(一)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Int’l”代替“International”,“Co.”代替“Company”,“kgs”或“kos”代替“kilos”,“Ind”代替“Industry”,“mfr”代替“manufacturer”,“mt”代替“metrictons”。反之,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这里关键问题是所使用的缩略语必须是普遍认可的且不会产生歧义。在一份国际商会的DOCDEX(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具体内容参见本报前期对该问题的专题介绍)裁定中,专家小组否定了当事人提出的“SLD”就是“Sailing Date”的缩写的主张,认为“SLD”用语即使在航运界也并不是众所周知且意思明确。
(二)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确其含义。
由于“/”有诸多含义,有时会产生误解。比如,它可解释为和/或,假如一份提单表明装运港为“Hamburg/Germany”,那么该做何种解释?
二、拼写/打印错误
如果拼写和/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误为“mashine”,“fountainpen”误为“fountanpen”,“model”误为“modle”等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321”写成“model123”则不应视为拼写错误,而构成不符点。
由于信用证本身就纯属单证交易,在受益人提交的大量的单据中难免会出现拼写和/或打印错误,而银行的审单标准趋于苛刻的严格相符原则,导致这方面的纠纷层出不穷。
国际商会此前已多次声明可接受明显的打印错误。比如将船名“SEA-LAND Endurance 180E”写成“SEL-LAND Endurance180E”并不构成拒付的理由。
一份含有拼写/打印错误的单据是否相符的问题取决于该错误所在的上下文的含义,仅仅是存在拼写/打印错误的事实并不当然地成为拒付的理由。我们从国际商会的第209号意见中可以看出这种判断标准:
(一)发票显示受益人地址中的邮政代码为“0256”,取代了“2056”。国际商会认为该邮政代码仅作邮递之用,在这些条件下(参照发票的出具人)不应作为拒绝发票的理由。
(二)空运单显示“通知人”的姓为“Chai”,取代了“Chan”。考虑到即使在同一地址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有其他同名(Chai)的人,可作为拒付空运单的理由。
(三)空运单显示受益人的地址为“Industrial Parl”,取代了“Industrial Park”。由于不存在一个称作“Industrial Parl”的地方的危险,这属明显的打印错误,不应视为不符点以及拒付空运单的理由。
三、单据的更正及证实
(一)对尚未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参见第57、58段)的更正无需证实。因为受益人不会去伪造一份他自己的单据。
(二)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它单据内容的更正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经出单人授权的代理人证实。(其中对运输单据的更正有特别规定,参见ISBP的相关段落。)
对经过认证、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更正必须经认证或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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