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信用证注意事项
导读:
信用证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信用证是否属跟单信用证,以是否要求跟随运输单据为准。信用证中关于航空运单,出现语句“NOT NEGOTIABLE”不是不可议付,实际上可理解为不可转让,因为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2)“担保出运”在实务中比较普遍,因为常见有货名不符、数量不符、装期已过、效期已过、与单证不符等问题。这里的担保是指出口公司向银行交单的联系单,是不符点出单,实际上内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
(3)“不生效条款”等隐型条款要注意,如客户签名后方能议讨交单,凭通知生效等。如有交货时数量超出信用证规定额,可采用L/C和D/P结合的方式收汇,避免单证不符。信用证即使不准分批装运,按惯例数量上也允许5%的伸缩,但规定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除外,如箱、码、打、件等。
(4)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对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且并不一定要发出接受或拒绝的明确通知〔当然最好如此),可通过事后提交的单据与修改是否相符来判断受益人的意图。不利条款要注意,如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分时间隔限制、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交单期限不在受益人当地或国内。
(5)下列情况出现不得议付信用证:
①指定收款人;
②指定付款行;
③指定用途。
与其他信用证的区别在于:
①责任条款明确规定开证行仅对受益人担保承付;
②有效期和议付地在国外,只能由开证行议付;
③元追索权;
④只能一次寄单;
⑤汇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而其他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或买主。
(6)议付时交单,提单签发日期应在规定装运期内,交单日应在议付有效期内,为了达到要求常有提单倒签的情况。提单日期和发票日期可以不是同一天,但汇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和提单日期,保险单日期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同时技惯例应在提单签发日后21天交单。
(7)如果受益人要求开证中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一个月,在未规定装运期时,同一信用证上的装运期也可顺延一个月。
(8)常见符号“/”的用法,货物描述时不仅有选择的意思而且有以及的意思。选目的港时,如信用证无选港意思,一般可理解为任意选择其一。单据抬头中形式上应和信用证条款相符,不清楚之处应尽早和买方或开证行联系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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