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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民同借贷案例
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并约定借款作为赵某公司经营所用,不得挪作他用,赵某将藏品邮票和邮册提某给王某作为担保。王某将借款840,000元直接支付至赵某指定的杨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仅归还部分本金92,399.99元,双方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均借口推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同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归还借款747,600.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747,600.0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息随本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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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证驾驶案,推翻一审判决,车主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路边步行的常*芹撞到致伤,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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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至线××××沙场路段,与相对方向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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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方向行驶,行驶省道16M+300M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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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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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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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出借车辆后,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并且,单就出借车辆的行为本身来看,并不能引发交通事故;支配该车辆的系驾驶人,驾驶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才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二、那么,如何认定车主是否具有过错?例如,车辆质量不合格,车主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出借该瑕疵车辆,增加了驾驶风险,对驾驶人及行人均具有潜在危险,应认定车主具有过错。至于车辆质量是否合格,一般以车辆是否在年检期限内作为判断标准,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车主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还有,车主应确保借用人无违法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身体或精神不正常状态驾驶。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出借车辆时,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三、另外,车主出借的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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