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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民同借贷案例
    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并约定借款作为赵某公司经营所用,不得挪作他用,赵某将藏品邮票和邮册提某给王某作为担保。王某将借款840,000元直接支付至赵某指定的杨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仅归还部分本金92,399.99元,双方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均借口推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同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归还借款747,600.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747,600.0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息随本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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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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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17次的刑事辩护
    壶内部靠近壶盖附近的夹缝处,后联系酒店前台称自己烧水吃完泡面后发现水壶有避孕套,以曝光、报警等方式敲诈勒索酒店17次,索要赔偿及房费退款共计1万余元。【办案过程】检察院阶段,被告人家属委托即墨刘律师作为小张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到检察院进行了全面阅卷。后经仔细研判,辩护人认为公安阶段查实的部分敲诈勒索行为证据不足,缺乏必要的证据链条。经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检察院砍掉了其中的3次指控,以14次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为帮助被告人减少刑期,辩护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积极成功协调退赔事宜,并做了部分犯罪未遂等诸多从轻情节的辩护,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审判结果】经过即墨刘律师的努力,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家属均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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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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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上诉成功减刑和数罪)
    青白江区2017年4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川010\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明涉律正确,但量刑偏重,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关衣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宁华人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走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期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道金融票证罪、测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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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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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全额承担损害的损失
    20%,洪某实际缴纳出资661,010元,文某及尹某均未实际出资。某公司提资00在都市成华区号开设音系餐吧,由参某负责经营2019年月24日关闭该餐吧,某公司的投资之东流,某公电专理护台身合法权益,尹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负有对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某公司在餐吧的投资661,010元,在餐吧投入运营后不到半年时间即宣告停止经营,尹某作为高级管理人,餐吧是否继续经营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问题,判决如下:被告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61,010元及利息(利息以661,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损失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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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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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服工伤仲裁,向北京昌平法院起诉,我方代理争取更多赔偿
    》第2条的规定故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400元(4400元x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975.5元(51681元/年÷12个月x26个月)、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969元,共计161344.5元。因双方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时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该协议约定的条款显失公平,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捌级进行赔偿,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69200元,还应支付申请人差额部分92144.5元。公司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对王某某而言显失公平,故对王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其实际所受伤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各项工伤费用差额(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鉴定费,共计125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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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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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主任律师成功推翻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0)川11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观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孙某良的诉讼请求;2.判令孙某良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某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李某某波门经营部在本案一审判决后签订,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孙某良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撒销四川省失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某良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典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孙某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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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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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出借车辆后,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并且,单就出借车辆的行为本身来看,并不能引发交通事故;支配该车辆的系驾驶人,驾驶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才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二、那么,如何认定车主是否具有过错?例如,车辆质量不合格,车主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出借该瑕疵车辆,增加了驾驶风险,对驾驶人及行人均具有潜在危险,应认定车主具有过错。至于车辆质量是否合格,一般以车辆是否在年检期限内作为判断标准,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车主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还有,车主应确保借用人无违法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身体或精神不正常状态驾驶。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出借车辆时,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三、另外,车主出借的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贵阳律师-张田超律师 张田超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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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定,聘请民族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经双
    贵阳律师-王克春律师 王克春律师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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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能为你做什么?
    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3.
    贵阳律师-王克春律师 王克春律师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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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中华人民共
    贵阳律师-王克春律师 王克春律师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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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议通过)法释〔2008〕6号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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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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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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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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