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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牌号与保单中记载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获赔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某车辆在公路行驶时与石墩发生碰撞,导致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车主欲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的车牌号与保单中的车牌号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车主认为投保车辆即为事故车辆,除车牌号不一致外,其他车辆登记信息均一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车辆损失的责任。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被告签订的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原告。保单中除车牌号外,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整备质量、车辆品牌等车辆信息均与涉案事故车辆一致,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涉案事故车辆即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机动车车辆。故被告以车牌号不一致而拒赔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在被告处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交纳保险费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遂依据鉴定的车辆损失数额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律师说法车牌号并非识别车辆的唯一方法,相比车牌号易套牌、易变更的特性,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更具有识别车辆唯一性的功能属性。在投保人与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承保人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车辆信息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不应以某个车辆信息不一致作为拒绝保险赔付的抗辩理由。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在进行投保时,应当认真核对保单中记载的相关投保信息,发现错误时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更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昌吉州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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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婚外情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158万, 有悖公序良俗无效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A与B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8年A发现丈夫B与C有婚外情,且二人在婚外生育一子。A通过丈夫的微信聊天和银行卡消费记录发现发现,B自2014年开始就陆续给C及其家人转账,为其购买机票、火车票,支付外出旅游、房屋租金、日常生活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A认为,B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和C保持婚外情,不仅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而且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B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B、C诉至法院,要求C返还其158万元。庭审中,B辩称:对A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相关款项里面包括了其自身以及与朋友之间的花费,并不是全部赠送给C的。对于A提交的银行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可真实性,给C的部分转账是给二人非婚生子的生活费。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B在其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侵犯了A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为无效,C应将赠与财产予以返还。就B主张其向C部分转账属于支付二人婚外所生之子抚养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C返还A158万元。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常见所得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继承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赠与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B在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C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后,受赠人C因该行为取得的5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在此提醒,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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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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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居住其去世后遗产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周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周某涛所有,周某涛按照法定继承分别向被告林某、周某英各支付房屋折价款2231523.67元。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某鹏与金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即原告周某涛。金某霞于1999年11月16日去世。周某鹏与被告林某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周某涛系被告林某继子,被告周某英系被继承人周某鹏的父亲。被继承人周某鹏之母于2000年5月3日去世。被继承人周某鹏于2018年7月13日去世。被继承人周某鹏突然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被告就被继承人周某鹏遗产分割问题未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林某辩称:1、被告同意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由原告继承,因林某对被告继承人周某鹏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要求周某涛向林某支付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以及周某鹏从前妻金某霞处继承的工龄部分中属于林某的份额,上述共计即3510905.13元。被告周某英未出庭。法院查明被告周某英与吴某兰(2000年5月3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一子周某鹏、一女周某蕙。周某鹏与金某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即原告周某涛,金某霞于1999年11月16日去世。周某鹏与被告林某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鹏于2018年7月13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系登记在周某鹏名下的房产。另查,被继承人周某鹏与单位于2000年12月8日签订《公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周某鹏购买一号房屋;房价款为160308元、公共维修基金3365元。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载明使用女方(金某霞)的工龄为23年,金某霞为在职教师(应享受教师优惠),使用周某鹏的工龄为21年,工龄折扣率0.9%。2003年6月21日,周某鹏与林某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约定女方从军期间的所有费用归女方所有;男方婚前所购住房一号房屋永远归男方所有等。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2020年10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房屋2020年10月28日的市场价值为709.76万元。现该房屋由林某使用。再查,被告周某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某蕙为其监护人。诉讼中,周某蕙提交书面意见称周某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周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涛继承所有,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林某、周某英房屋折价款二百三十四万二千二百零八元;房产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周某英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鹏未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即本案的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由周某鹏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继承。原告周某涛系周某鹏之子,被告林某系周某鹏配偶,被告周某英系周某鹏之父,上述三人依法享有对周某鹏遗产的继承权。庭审中,林某主张其对周某鹏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因其与周某鹏系夫妻,相互之间扶助属于应尽之义务,故林某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某鹏遗留的一号房屋,根据周某鹏与林某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该房屋属于周某鹏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之间应平均继承该房屋。诉讼中,林某亦同意该房屋的权属归原告所有。周某涛应向二被告给付相应的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数额,原告主张分别给付二被告折价款2231523.67元,经法院折算金某霞的财产价值后确认原告应分别向二被告给付折价款2342208元。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昌吉州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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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申请限价商品房登记子女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吗
    请求:1.依法判令孙某琪向孙某鹏、李某涵支付售房款共计2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某琪承担。事实与理由:孙某鹏和李某涵系夫妻关系,孙某琪系二原告的女儿。2008年,孙某鹏、李某涵家庭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购买了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18年9月,孙某鹏、李某涵和孙某琪共同将上述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共计3700000元,该售房款一直在孙某琪处。孙某鹏、李某涵认为案涉房屋是孙某鹏、李某涵家庭共同申请的限价房,售房款为孙某鹏、李某涵和孙某琪共有,对于孙某鹏、李某涵所有的部分售房款,孙某琪应当支付给孙某鹏、李某涵。为此,孙某鹏、李某涵提起本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孙某琪辩称,不同意孙某鹏、李某涵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房本显示的是孙某琪本人单独所有,孙某琪当时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具备购买该房屋的能力,该房屋是在孙某琪爱人赵某涛的帮助下购买的。案涉房屋是2008年购买,2018年卖出的,在此期间,孙某鹏、李某涵没有提出要在房本上加名字或者析产,并且在房屋卖出两年半后,孙某鹏、李某涵才提出起诉,孙某琪认为孙某鹏、李某涵认可该房屋是孙某琪个人所有。法院查明孙某鹏和李某涵系夫妻关系,孙某琪系二人独生女儿。孙某鹏、李某涵主张案涉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2008年因其家庭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故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应属家庭共同申请的限价商品住房。因为当时只有孙某琪有住房公积金,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当时申请人写的孙某琪的名字。孙某琪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当时就是谁申请,谁出钱,申请人就写谁的名字。因为孙某琪能贷款,所以申请人写的是孙某琪的名字。孙某鹏、李某涵提交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载明:“申请人:孙某琪,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北京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现准予备案。你家庭申请人口3人,姓名:孙某琪、孙某鹏、李某涵,配售一套一居室(户型)限价商品住房”孙某鹏、李某涵主张当时的首付是用孙某鹏工龄买断的钱支付的,大概是50000元左右,剩下的钱都是孙某琪公积金贷款偿还的,房款一共是480000元左右。孙某琪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首付50000元左右,是孙某琪本人支付的,没有用孙某鹏、李某涵的钱,孙某琪爱人赵某涛给孙某琪打了30000元左右,用孙某琪的工资卡交的首付,剩下的钱是孙某琪用公积金贷款,由孙某琪按月偿还贷款。孙某琪提交的案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孙某琪,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丰台区一号,房屋性质限价商品住房。”孙某鹏、李某涵表示具体情况不清楚,所有手续都是孙某琪办理,自始至终孙某鹏、李某涵都没见过房产证。案涉房屋由孙某琪居住使用,孙某鹏、李某涵帮孙某琪带孩子时也住过一段时间。孙某琪2018年以3700000元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用该售房款购买了现在居住的大兴区二号二居室。出售房屋时案涉房屋还有320000元贷款没有偿还,后来是孙某琪爱人赵某涛偿还的。裁判结果驳回孙某鹏、李某涵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孙某鹏、李某涵主张案涉房屋首付是用孙某鹏工龄买断的钱支付,但未就此举证证明。孙某鹏、李某涵虽主张其家庭符合北京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案涉房屋是家庭共同申请的限价商品住房,但其提交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显示的申请人为孙某琪,且二人认可以孙某琪名义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并由孙某琪负责偿还。案涉房屋主要由孙某琪居住使用,孙某琪提交的案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琪,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并未显示孙某鹏、李某涵为该房屋共有人。孙某鹏、李某涵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人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二人以其系案涉房屋共有权人,要求孙某琪支付售房款2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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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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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后多位安置人同意房屋安置一人名下其出售房屋其他人能否分割房款
    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占份额(1/3)所对应的房屋出售价格2143333.33元(出售总价64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兄妹,被告一与被告二系母女关系。原告户口就在本案涉案房屋。2000年拆迁,原告为了家庭和睦,签字同意以被告张某霞的名字买房,而不是自己直接拿走相应的拆迁款及奖励金额。拆迁时拆迁房屋地址户口本上有原告、被告张某霞及周某村三人,根据当年的拆迁政策:凡户口本上的人员,如果不选择回迁,每人能领到18万元的拆迁款以及1万元的奖励;如果选择回迁,每人能够得到15平米的政策性平价房(价格大概是1320元/平米),超出的平米数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当年原告同意回迁,并允许被告使用其15平米的政策性平价房购房,而没有选择领取拆迁款及奖励金额。因涉案房屋系拆迁所得,其中包含原告的相应份额,但是多年来被告无论是个人使用还是对外出租,都未给予原告任何的经济补偿和利益分配。虽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2006年9月原告要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遭到被告拒绝,后经民警调解,原告才将户口迁入。2019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张某霞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子售出。原告认为,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相应份额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张某霞、周某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原告主体身份不符合,应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基于物权公示公信,所有权登记唯一的产权人为被告张某霞,目前未见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涉案房屋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户口在涉案房屋,但是户口在涉案房屋不代表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户口利益和产权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查明案外人姜某萍为张某君、张某霞之母,周某村为张某霞之女。姜某萍原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居室一间(总使用面积10.5平方米)。2001年7月16日,经原承租人姜某萍申请,及家庭主要人员张某君同意,将安置房屋购房人变更为张某霞。同日,张某霞(乙方,被拆迁人)与案外人北京S公司签订《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乙方现有户籍人口3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本人(张某霞)、之兄(张某勤)、之女(周某村)。甲方就地安置乙方壹居室壹套,地址为一号,建筑面积暂定为51.35平方米。乙方按优惠的房改成本价应预付购房款46540.35元。乙方共计应付95769.1元,所购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乙方应在2001年7月23日前全部搬迁完毕,首付全部房价款的20%,其余部分按规定贷款。协议签订后,安置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张某霞支付。2005年11月28日,安置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霞。2019年3月31日,张某霞与案外人邓某章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霞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邓某章,房屋成交总价为643万元,其中房屋主体价格为465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补偿价格为178万元。2019年8月2日,张某霞与邓某章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霞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邓某章,房屋成交价格为465万元。该合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备案。2019年9月17日,安置房屋转移登记至邓某章名下。裁判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霞向原告张某勤支付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安置利益补偿款9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张某霞与北京S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对被拆迁人及被安置人进行安置的目的系为保障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的居住权益,依据《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及各方当事人确认,张某勤系协议书项下的被安置人之一,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张某勤在协议书中的安置利益即体现为有权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现安置房屋被张某霞出售,张某勤的安置利益灭失,张某霞应对张某勤作出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张某勤主张过高,综合考虑张某勤对取得安置房屋的贡献、张某霞实际缴纳安置房屋首付款并偿还贷款的情况、安置人口数量及安置房屋的售价,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款数额为930000元。周某村并非安置房屋出售方,亦未获得安置房屋出售款项,不具有支付安置利益补偿款的义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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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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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再婚后其婚前承租房屋房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赵某文所有,产权变更登记至赵某文名下;2、诉讼费由刘某超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某君于2014年3月25日去世,留下一号房屋一处,赵某文作为法定继承人,有资格继承房产。赵某舞同意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给其母赵某文。现赵某文与刘某超就该房产归属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刘某超辩称,不同意两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涉诉房屋属于我、赵某文、秦某共有,应先进行析产再进行继承。房屋的1/4部分属于遗产由赵某文、我、赵某舞三人继承,每人占1/3,即赵某文、我、赵某舞每人占一号房屋的1/12。赵某文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的1/2属于遗产,每人占1/3,即赵某文、我、赵某舞每人占房屋的1/6。我和赵某舞都是被继承人的婚生女,同样具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生病期间一直由我及丈夫照料,应当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多分遗产。继承人赵某文和赵某舞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赵某文对被继承人死亡有过错,应当不分遗产,赵某舞应当少分遗产。法院查明赵某文与刘某君于1984年9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舞,刘某君为再婚,其与前妻生育一女刘某超。刘某君于2014年3月25日去世2000年5月17日,刘某君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按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款折算了刘某君与赵某文工龄,该房屋产权于2000年7月1日登记在刘某君名下。刘某超认为1982年9月其就租住在一号房屋中,其对一号房屋有出资,其应享有份额,该房屋是其生母秦某争取下来的,应有其母的份额,该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赵某文、刘某君、秦某、刘某超各占1/4份额。两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房屋系赵某文与刘某君婚后购买,由赵某文父亲出资购买,不认可刘某超出资,不认可秦某享有份额。现该房屋由两原告居住使用。刘某超提交到庭证人证言,佐证其对刘某君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并称因赵某文对于刘某君的死亡存在过错,不应分得遗产,赵某舞应少分遗产。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与刘某君共同生活,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不认可对于刘某君的死亡存在过错。庭审中,刘某超撤回要求分割存款及二号房屋的请求。裁判结果一、登记在刘某君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占有六分之五份额,由刘某超占有六分之一份额;二、驳回赵某文、赵某舞的其他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根据查明,赵某文系被继承人刘某君配偶,刘某超及赵某舞系被继承人刘某君女儿,三人对于刘某君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刘某超主张赵某文对于刘某君的去世存在过错,应不予分割遗产,法院认为,刘某超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刘某超提交证人证言佐证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经查,二原告与刘某君共同生活,也尽了赡养义务,故法院结合上述情况,判令双方享有的继承份额均等。对于一号房屋,根据查明,该房屋系赵某文与刘某君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刘某超关于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一号房屋的一半属于刘某君的遗产应予分割,赵某舞明确表示其份额给其母亲赵某文,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由此核算,法院判令赵某文享有房屋的5/6份额,刘某超享有房屋的1/6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昌吉州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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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
    个月的时间,如果案情比较复杂,一年多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委托律师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做哪些工作?1.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案件情况,涉案金额,获利金额,主犯从犯,职位大小等等一些情况。2.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3.帮家属带话传话。家人被拘留之后,家属肯定是有什么话想带给家属的,可以带为传达。4.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律师会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材料,为当事人证据取保候审。也会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为当事人证据取保候审。5.查看卷宗,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笔录,制定辩护方案。6.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为当事人争取满意的量刑建议。7.开庭辩护,具体力争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判决。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是有必要的。一方面能够和家属实施反馈案件的进展,让家属了解到情况,不至于在每天担惊受怕,四处打听当事人的消息。另一方面,律师的介入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如果大家遇到刑事案件,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昌吉州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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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昌吉州律师-顾涛律师 顾涛律师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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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警方跨省抓捕的诈骗案件严重吗?
    案件,家属需要及时咨询律师,早做打算。那么上海浦东警方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会关在哪里?上海浦东警方跨省抓捕的案件一般会拘留在上海浦东看守所。哪个区的警方抓的人就会关在哪个区的看守所,一般每个区只有一个看守所。个别区有两个看守所。为什么上海警方会跨省抓捕?上海警方跨省抓捕一般是由受害者报案,警方才会调查取证。如果证据比较确凿,就会跨省抓捕,由当地的警方协助抓捕。还有就是在抓捕的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掌握到了其他证据,也会跨省抓捕。上海警方跨省抓捕的案件严重吗?对于刑事案件没有被严重一说,涉嫌犯罪的后期大概是要判刑的。那么根据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来判断当事人是否严重,如果犯罪嫌疑人涉案情节比较轻微,愿意退赃退赔,认罪态度比较好,那么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家人被拘留之后,家属可以先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不要盲目等待。也可以委托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取保候审,把人保释出来。如果有家人被上海浦东警方拘留,家属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昌吉州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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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到检察院阶段怎么办?律师做哪些工作?
    的是检察院阶段,在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中是最为重要的。在检察院阶段能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无罪辩护,而且检察院也是要出量刑建议的。那么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能够做哪些工作?1.在检察院阶段能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当事人的口供笔录以及同案犯的口供笔录。从卷宗中找到辩护点,制定辩护方案,和检察官去沟通。2.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辩护,在检察院阶段如果能够争取到不起诉,那么案件就此终结,不会走到法院阶段,也不会判刑,自然也没有案底产生。3.协助当事人做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和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这个时候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判决。那么如果我们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院阶段大概就是会判缓刑。如果你的案件或者是你家人的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那么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和律师进行详细的沟通。检察院阶段是非常重要的,建议家属不要再盲目等待了。检察院阶段的时间也是比较短的,需要尽早委托律师。对于刑事案件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昌吉州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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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侵权中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形式解决,下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侵权中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昌吉州律师-韩翔律师 韩翔律师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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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第181讲:卖家一直不涂销抵押,合同没约定就不能索赔了吗?
    ,合同虽然没约定涂销抵押的时间,但卖家一直不涂销,害得买家多次催促,最后不得不起诉,然后卖家才涂销。法院认为卖家增加了买家的诉累,判决卖家构成违约,酌情赔偿买家违约金15万。判决书节选: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问题。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看,谢买家在上述《存量房认购协议书》签署后,曾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涂销手续,开发商工作人员也曾多次承诺谢买家可以办理涂销手续,但至谢买家提起诉讼之后才在较短时间内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涂销手续。虽然开发商没有拒绝谢买家提前收取案涉房屋,但开发商在谢买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没有依照承诺及时办妥涂销登记手续,导致谢买家多方投诉及提起诉讼,徒增当事人讼累,谢买家主张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谢买家主张按照房价款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结合考虑开发商承诺办理涂销手续的时间及谢买家的诉讼成本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开发商应赔偿的数额为15万元。
    昌吉州律师-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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