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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安兴南路老棉花站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徐*、李*、王某某、朱某某(均另处)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容留并伙同徐*、李*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其尿检报告均呈阳性。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李*、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起止时间另行裁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某某,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袁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军
  •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