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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毕*祥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毕*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罗*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毕*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罗*第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毕*不能缴纳的罚金,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毕*,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罗山县龙山乡龙山村严湖组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罗山县看守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中华
  • 审判员马政平
  • 助理审判员胡先尧
  • 书记员张世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