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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至7日,被告人熊*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12号23栋1单元601号的住所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易*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月8日凌晨2时许,易*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要求自首。接警后,公安人员当即赶到熊*的住所将被告人熊*和易*抓获。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现场检测,熊*、易*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1月14日,公安机关到熊*的住所搜缴甲基苯丙胺2包、吸毒工具1套。经荆州*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2包可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02克。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熊*三次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搜缴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证人易*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沙*(朝)行决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刑毒化(2015)010号《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禁毒大队《收缴毒品收据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违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多次给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熊*的刑期起止时间另行裁定。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熊*。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熊*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丽
  • 书记员曹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