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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至23日,被告人刘*先后6次在其租住的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8801、8818、8809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魏*、丁*、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被告人刘*参与吸食并提供毒品。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刘*使用申某某的身份证在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登记8801房间,并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魏*、丁*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2)2014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使用申某某的身份证在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登记8818房间,并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魏*、丁*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4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刘*使用申某某的身份证在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登记8818房间,并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魏*、吕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4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在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8809房间,并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魏*、吕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4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使用申某某的身份证在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登记8809房间,并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使用申某某的身份证在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登记8809房间,并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的身份及公安机关的受案情况。

2、被告人刘*及证人魏*、吕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提供吸毒地点为“银湖港式酒店”8801、8818、8809房间。

3、证人魏*、丁*、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由刘*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在荆州市沙市区“银湖港式酒店”8801、8809、8818房间吸食毒品的事实及过程。

4、证人段某某(“银湖港式酒店”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一女子多次在其宾馆开房住宿的事实及过程。经辨认,证实刘*就是持“申某某”身份证到其酒店开房间的女子。

5、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刘*扣押姓名申某某的身份证1张的事实。

6、“银湖港式酒店”开单信息,证实2014年10月,曾有申某某的身份证在该酒店登记开房的事实。

7、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的归案时间及经过。

8、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3份,证实被告人刘*及吕某某、魏*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9、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沙*(中)行决字(2014)1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6日刘*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

10、被告人刘*的供述材料,证实其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及经过已作如实供述。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多次给多名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2014年10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 被告人刘*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丽
  • 人民陪审员张明红
  • 人民陪审员马君
  • 书记员曹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