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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24时许,被告人李*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06号的住所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魏*、何某某、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14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再次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魏*、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二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6日24时许,由吸毒人员李*提供毒品,被告人李*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06号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魏*、何某某、李*吸食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2)2014年12月17日18时许,由吸毒人员魏*提供毒品,被告人李*再次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06号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魏*、何某某吸食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06号被告人李*的住所将其抓获,当场搜缴吸毒人员李*存放在李*住所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疑似毒品氯胺铜(俗称“K粉”)1包。经荆州*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7.92克、0.24克,疑似毒品氯胺铜1包中检出氯胺铜,净重为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的身份及公安机关的受案情况。

2、被告人李*及证人魏*、何某某、李*对现场检测结果的指认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4份,证实李*、魏*、何某某、李*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3、证人魏*、何某某、李*的证言,证实曾由魏*、李*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李*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06号的住所内吸食的事实及过程。同时,李*还证实,在李*住所收缴的毒品系其存放在李*处的事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

4、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窑湾派出所提取笔录及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8日在被告人李*的住所提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疑似毒品氯胺铜1包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李*归案的时间及经过。

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刑毒化(2014)40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李*住所收缴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0.24克、7.92克,疑似毒品氯胺铜1包中检出氯胺铜,净重为0.44克。

6、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收条,证实被收缴疑似毒品的去向。

7、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和程序的合法性。

8、被告人李*的供述材料,证实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及过程。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二次给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2014年12月18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 被告人李*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丽
  • 人民陪审员张明红
  • 人民陪审员马君
  •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