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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的一天,在商城县城关镇东关96-1号赵某某家中,被告人赵某某容留张某某、聂某某、易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证人张某某、聂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4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潘洁
  • 书记员何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