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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光山县莫泰国际酒店登记住宿,入住该酒店301房间后,光山县寨河镇段寨村村民李*、陈兴寨村村民程某某、弦山街道居民王某某等人相继来到被告人的房间,并在房间内吸食冰毒,8月15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各吸毒人员,经尿检,谢某某、李*、程某某三人尿检呈阳性。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李*、王某某的证言,光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宾馆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6月生。2012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8月2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转逮捕,9月14日由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焱
  • 书记员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