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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9月份,被告人周*在长葛市“万盛园”宾馆自己所开的房间内,容留孔某某、王某某、小*、小妞妞吸食冰毒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周*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孔某某、王某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材封存笔录、检测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周*前科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中锁
  •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