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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阳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田*阳在长葛市董村镇内官孙村东边田*阳租用的厂院内,容*、赵、孙等人吸食毒品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田*阳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赵、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材封存笔录、检测情况说明、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田某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田某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中锁
  •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