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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卢**、罗*、刘**、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民法院审理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罗*、刘*、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凤刑初字(2013)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卢*、罗*在其位于新乡市怡园小区的出租房内多次为吸毒人员郭*、宋某某、赵某某提供场所吸食毒品。

2013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李*在新乡大酒店1129客房内为吸毒人员罗*、郭*、宋某某提供场所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人郭*、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罗*、刘*、李*前科材料,被告人卢*、罗*、刘*、李*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罗*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卢*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卢*所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的卢*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及原审被告人罗*、刘*、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卢*、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提供其他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曾用名卢佳),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8日被新乡*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被新乡*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新乡*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罗*,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刘*,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8月29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脱逃罪于1992年5月2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被保外就医,2000年11月12日办理释放手续,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3月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2013年5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赌博于2008年3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5月1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海燕
  • 审判员吕晓东
  • 代理审判员张培峰
  • 书记员班新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