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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高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26日交付河南*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25日对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6月24日对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子监狱以罪犯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安*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分别于2007年2月和3月间三次向吕*购买甲基苯丙胺共140克,第三次交接毒品前被公安人员抓获;2007年3月,安*在其租住房里容留李*吸食毒品;张*、安*在上述租房处容留刘某某、李*吸食毒品。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2014年4月29日缴纳罚金1500元。

罪犯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安*,绰号肖*,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进
  • 审判员董忠智
  • 人民陪审员冉东威
  • 书记员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