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邵*容留郑某某、陈*在威海市文登区某招待所号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邵*容留郑某某、陈*、孙某某在威海市文登区某招待所号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邵*容留郑某某、陈*在威海市文登区某招待所号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陈*等人的陈述;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