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丹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份至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分别在鹤壁市淇滨区仙鹤湖假日酒店的房间、鹤壁市淇滨区龙*洗浴中心的房间内、鹤壁市淇滨区阿*洗浴中心301房间内先后容留秦*、孙*、焦*、张*等人吸食冰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辩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秦*、孙*、张*、焦*证言,(鹤)公(刑)鉴(化)字[2009]11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