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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起,被告人于某在其位于威海市*道办事处天润城西路南二层楼二楼租房内,分别容留朱*吸食毒品二次、容留徐*吸食毒品三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毒品入库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于某,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12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17日减刑释放。2012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威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文健
  • 人民陪审员徐玉
  • 人民陪审员王树松
  • 书记员侯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