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起,被告人于某在其位于威海市*道办事处天润城西路南二层楼二楼租房内,分别容留朱*吸食毒品二次、容留徐*吸食毒品三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毒品入库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