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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8月份,在威海市经济*鲁大道号楼室,被告人刘*先后4次容留宋*、郑*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郑*等人的证言;房权证复印件;搜查笔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84年8月27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2013年3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岛*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吸毒被抓获,1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文健
  • 人民陪审员解乐斌
  • 人民陪审员宋江明
  • 书记员吴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