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邱*在威海市*道办事处喜庆大厦后院南楼东排单元顶楼西户的出租屋内,4次容留杨*、于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容留杨*3次,容留于某3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于*的证言、查*、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扣押清单、扣押物证照片、毒品入库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