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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邱*在威海市*道办事处喜庆大厦后院南楼东排单元顶楼西户的出租屋内,4次容留杨*、于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容留杨*3次,容留于某3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于*的证言、查*、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扣押清单、扣押物证照片、毒品入库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邱*,货车司机。2008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丛荟如
  • 人民陪审员王树松
  • 人民陪审员徐玉
  • 书记员吴冰玉